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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9-12 [浏览次数]: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鲁外职院学字[2006]59号

为帮助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学费的经费来源及对象

学院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2%,用于学费减免。减免学费对象为具有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中的贫困生,并按照省教育厅和学院有关规定,通过助学贷款或其他方式交纳学费。

第二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品德优良,勤俭节约。

2、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费。主要是有下列情况的学生:

(1)无父母、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3)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烈士及其它优抚对象的子女。

(4)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所在地居民最低平均生活水准线以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子女。

(5)基本无经济收入的农村家庭学生。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年成绩均及格。

4、一年内未受到学院的任何行政处分。

第三条 办理减免学费申请程序

学费的减免额度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各系减免学费总量一般不超过本系学费的2%,根据各班的具体情况确定班级减免额度。

1、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一周向辅导员递交减免学费的书面申请,由班级组织公开评议(辅导员或班主任必须参与评议),初步确定减免学生名单。

2、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全体辅导员负责对减免学生名单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学工部审核。

3、学工部组织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将审核结果报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 减免学费每年办理一次。

第五条 对同意减免学费的学生,学生处及各系应随时通过各种渠道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除追回全部减免的学费以外,将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