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鲁外职院教字〔2008〕2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2005年9月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院录取的新生,须持本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提前写信、打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已请假但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安排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体检中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医院签署意见,报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疾病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离校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申请入学。因病离校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院复查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仍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期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每新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第六条 各系必须于新学期报到注册期后一周内向教务与科研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修读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并参加考核。除此之外,对于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选修课和其他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毕业要求以及自己的爱好作为选修课选修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开卷、闭卷、口试或写论文、报告等)由各系(部)报教务与科研处审批。期中考核可以采取灵活的考核形式,时间由主讲教师自行确定,并由各系(部)统一报教务与科研处备查。期末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一至两周进行。教学计划规定提前结束的课程,由教务与科研处另行安排考核时间;体育课、外语口语、外语听力以及其他实训课的考核在每学期末两周前结束。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期中考试成绩与平日成绩(包括出勤情况、课堂参与数量与质量、平日实训成绩、课外作业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原则上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70%,期中和平时成绩占30%。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期中和平时成绩比重可以适当提高。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各类实习课和毕业设计(论文)采用A+、A、B、C、F五等记载,其中F为不及格。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必修课程考核,应事先持相关证明及本人申请,到学生所在系办理缓考手续并报教务与科研处备案。经批准者,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被批准缓考者须参加下学期初进行的补考考试,并以该次考试实际成绩计入上学期的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记成绩,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二条 凡必修课擅自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或考查,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核舞弊、违反考场纪律者,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修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总量不足10学分(含10学分)的,予以学期成绩警告。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学生,作退学警告处理:
(一)学生一学年修得学分总量不足18学分(含18学分)的;
(二)第二次受到成绩警告的;
(三)正常学制下,到毕业前一学期修得学分总量达不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额定学分总量的60%的。
第十七条 受到退学警告者,编入下一年级修课。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系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并且学院认可,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院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院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经转出系党总支书记(主任)同意或推荐,拟转入系审核同意,由教务与科研处审查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
转出系将学生学籍档案原件(入学通知书、准考证、入学前档案等)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系,转出系存复印件。
(二)转学须填写“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非正常离校审批表”,报学院批准。在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后,须报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后,须由两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
(三)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转学学生必须持“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离校手续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内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学分,如果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要求一致或有关,则视为有效学分,可抵充转入专业的学分;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学分,如果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要求无关,则属于无效学分,不可抵充转入专业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正当理由或有必要时允许学生休学。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完成学业最长年限(含休学)为5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健康问题,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因事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休学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予以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求休学,须填写“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非正常离校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经系党总支书记(主任)批准,持“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离校手续单”办理各种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不得住在学校提供的住宿场所内,不能在学校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二)学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如已经落到学院,休学期间其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两周持有关证件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第二次受到退学警告处理的;
(二)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五)因病该休学,但虽经学院动员而拒不休学的;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疾病的;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解无效的;
(九)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因其它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必须退学的。
因上述情况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属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要报考同等学历层次其他学院,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须填写《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非正常离校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各级部门批准方可持“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对退学学生,学校须到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由教务与科研处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修满总学分,德育、体育合格,相关技能测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发给结业证书。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按结业对待,发给结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凡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对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修有关课程,及格后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要求者,可持结业证、成绩单到教务与科研处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结业学生回校补修课程,往返路费及在校食宿费用自理。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生在当地党报登报声明遗失后,由学院到省教育厅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服从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离校审批表
2.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离校手续单
二○○八年三月十日